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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法律貼士系列 |,13篇:股權激勵,“補藥”還是“毒藥” ?

經濟學家張維迎提出:“公司治理就是一個激勵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就是要通過權利和責任的分配,使得幹了壞事承擔責任,幹了好事得到收益,這樣才有積極性。”

企業家法律貼士系列 | 13篇:股權激勵,“補藥”還是“毒藥” ?

一、實施提示

第一,激勵對象不能一視同仁。股權激勵實踐中,激勵對象一般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部分員工。股權激勵額能夠發揮作用的前提就是稀缺性和激勵性。

第二,股權激勵要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特點進行設計,不可盲目跟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得當,對公司發展確實是有利的,但不是每個公司都適合做股權激勵。如果一個公司業績不穩定,業務成長空間小,行業沒有增量,公司無核心競爭力,而該公司為了鎖住人才而強行進行股權激勵的話,非但不能起到激勵的效果,反而會適得其反。

第三,股權激勵計劃要能落地執行,不能華而不實。真正好的股權激勵方案一定是令老闆、高管以及員工都滿意的方案,這種方案便於理解,管理高效,利於實施,而非一個華而不實的花瓶。

二、相關法律規定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