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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法律貼士系列 | 12篇:股東知情權行使的正確打開方式

在不少有限責任公司的運行過程中,頻繁上演控股股東與小股東之間壓迫與反壓迫的鬥爭,最常見的情形莫過於控股股東利用自身對公司擁有的較大決策權,長期損害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分紅權等股東利益。面對這種情況,小股東們往往會想到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知情權等權利。

企業家法律貼士系列 | 12篇:股東知情權行使的正確打開方式

一、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應當履行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

二、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應當具有合理目的

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權利,法律予以保護和尊重,但為了平衡股東權利與公司利益,法律也要求股東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時應具有合理目的,這是對股東知情權行使的限制。

三、股東主張的知情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

根據《公司法》3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包括:

(1)公司章程查閲權與複製權;

(2)股東會會議記錄查閲權與複製權;

(3)董事會會議決議查閲權與複製權;

(4)監事會會議決議查閲權與複製權;

(5)財務會計報告查閲權與複製權;

(6)公司會計賬簿查閲權(不包括複製權)。

由此可見,股東的知情權存在特定的範圍,股東不能對該權利範圍無限擴充或延申。

四、股東知情權行使的前提是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知情權是公司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7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在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對其持股期間的特定文件材料可以行使知情權。

總而言之,股東的知情權雖是股東的固有權利,但股東在行使權利時也應當符合相應的要求,否則可能面臨不被法院支持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