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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剎致人跌倒身亡,公交公司應賠償

在乘公交車的過程中,總會有請乘客站穩扶牢的提示,對於年輕人可能容易做到,但對於腿腳不便的老年人可不那麼容易了。一位老人在乘坐公交車的途中,因為急剎車跌倒身亡,這件事應該怎樣處理呢?本站邀您一起看看法院的處理結果。

公交急剎致人跌倒身亡,公交公司應賠償

案情:2014年11月,從化太平鎮年過六旬的王老伯搭乘從化某路公交車,打算去逛公園,卻再也沒能回到家。這天上午,老伯上車後坐在緊挨公交車後門的靠窗座位,行駛至路口時,司機遇紅燈急剎車,王老伯因為慣性從座位衝出,頭部直接撞到公交車下車台階處,當場昏迷。事故發生後,王老伯立即被送往從化某醫院搶救,終因受傷嚴重,於一個月後醫治無效死亡。

1、家屬:公交司機不當操作

此後,王老伯的親屬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絕後,便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及司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7萬餘元。

王老伯的親屬認為,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應保障搭乘乘客的人身安全,確保安全運送乘客到達目的地。但公交卻在運送過程中,因不當操作,造成王老伯在公交車內摔倒並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未安全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公交公司:正常停車已盡救助義務

公交公司則辯稱,事發當天,司機在路口遇紅綠燈時,提前採取剎車措施,不存在緊急剎車的情形。且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此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司機和乘客王老伯均無責任。

本次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過錯。而且在意外發生後,司機立刻將王老伯抬到座位上,並找電話報警及聯繫醫院,為爭取時間,還及時開車將王老伯送到醫院搶救。搶救期間,公交公司墊付了12萬餘元用於搶救及醫療費。公交公司已盡到依法應盡的救助義務,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同時,公交公司稱,由於車內攝像頭損壞,無法提供行車時車內的錄像。

3、法院:公交應將乘客安全送達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伯作為旅客乘坐公交車,自上車後雙方即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承運人在運送旅客途中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安全地將旅客送達目的地,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司機遇事採取剎車措施致使車上乘客跌倒在車內並受傷,經治療無效後死亡。公交公司無證據證明乘客的死亡是由於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能證明是由於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應對此所造成的損失向乘客的家屬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駕駛員是公交公司員工,其駕駛行為是職務行為,其行為產生的責任後果理應由其公司承擔,故認定公交公司賠償王老伯家屬各項損失共計67萬(含已墊付12萬餘元)餘元。

温馨提醒,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免費搭乘的無票旅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同樣構成客運合同關係,也就是説,從乘客上車那一刻起,運輸合同就成立,公交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