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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酒駕逃逸受害人如何維權

律師點睛

員工酒駕逃逸受害人如何維權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駕駛機動車須遵紀守法,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019年10月17日20時,靈武市某單位員工周某某飲酒後駕駛單位車輛,沿靈武市馬家灘鎮國馬線(石馬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將前方行人程某某撞倒,造成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周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程某某全身多部位受傷,路人報警後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程某某左手第4、5掌骨骨折、右眼球鈍挫傷等傷情。因肇事司機周某某駕車逃逸,程某某及家人委託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幫其維權。 易索賠律師瞭解案情後認為本案焦點在於:肇事司機周某某提出應當由其本人和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周某某的任職單位認為周某某雖系本單位員工,但事故發生的時間為下班時間,周某某私自駕車外出,並非執行工作任務,其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工作條例,違法飲酒駕駛車輛且事後逃逸,傷者的相關賠償責任應當由車輛交強險、商業險承保機構和周某某承擔;保險公司則依據保險合同條款規定,拒絕承擔傷者的賠償責任。肇事司機、肇事司機任職單位、保險公司三方互相推諉,均拒絕承擔程某某的相關擔賠償責任。主辦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為肇事車輛購買保險時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但該合同依據的是行業規定,其效力不能對抗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之規定,肇事司機周某某屬於飲酒駕駛,程某某也可向肇事車輛的交強險承保機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主張賠償責任。確定辦案思路後,主辦律師及時整理相關證據,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時,法官採納易索賠團隊律師的觀點,判決由肇事車輛的交強險承保機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付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萬餘元,肇事司機周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外承擔程某某的各項損失2萬餘元;因周某某無法證明其晚上外出系執行工作任務,所屬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最大限度維護了程某某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