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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不滿意徵收補償應該怎麼辦?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常常陷入這樣一種困境:一方面覺得徵收方給予的補償過低,不想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另一邊又害怕自己堅持不簽字,最後錯過了各種維權期限,最後難以維權。

在城市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不滿意徵收補償應該怎麼辦?

那麼如果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補償不滿意,應該做到哪些事情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呢?

首先,無論是出於任何理由,被徵收人都不要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因為徵收補償協議是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數額、支付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補償安置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

如果在補償協議上籤了字,就意味着被徵收人認可了協議上列明的補償安置事項。此時在想通過法律手段維權,這份由你親筆簽字的補償協議就會成為巨大的阻礙。

即使被徵收人主張這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這是出於某種特殊理由之下籤署的協議,也難以收集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反之,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自己的主張,法院不會支持被徵收人撤銷或變更補償協議的請求。

因此,如果大家對補償安置事項不滿,千萬不要隨意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否則後期真的會難以維權。

其次,被徵收人要靈活利用政府信息公開,找到關鍵信息或者違法點,通過談判或訴訟要求合理補償。

在徵收工作中,被徵收人相對於徵收方來説處於被動地位,因此如果想要通過談判來獲得合理的徵收補償,就需要我們化被動為主動,主動尋找徵收方的違法點。這將成為我們獲得合理補償談判的重要籌碼。

在整個徵收過程中,極少數地方徵收人員出於加快徵收進程、節約徵收成本等原因的考慮,可能會跳過一些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操作,而這些都是我們需要蒐集的證據。

此外,被徵收人一定要靈活運用政府信息公開,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有關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信息屬於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沒有公開的被徵收人可以主動申請公開。而我們需要的證據可能就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裏。

絕大多數被徵收人都是第一次遇到房屋徵收,難以察覺我們真正需要的證據是什麼。因此,被徵收人可以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因為律師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都更豐富,更容易發現其中的關鍵問題所在。

在收集好證據之後,被徵收人即可針對這些違法點進行談判或者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徵收行為違法並撤銷。

在此情況下,徵收方往往會積極主動地與被徵收人進行談判。此時,若有專業律師把關,能夠很大程度上幫助被徵收人爭取到合理的徵收補償。即便無法與徵收方協商解決補償問題,我們也能繼續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最後,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徵收方送來的相關文件,千萬不能置之不理!因為在實踐中,曾經出現過被徵收人的房屋莫名就成了“違建”,導致其無法獲得補償或者只能獲得極少的補償。這種情況雖然極為少見,但我們也不能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