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徵收,徵收補償應該如何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根據該條款,房屋被徵收時,被徵收人能獲得以下4個方面的補償!
一、房屋價值補償房屋價值補償是整個補償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房屋本身價值、附屬物價值、佔用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三部分。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範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所謂“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圍牆、管道、水井、裝潢設施等。在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附屬物應一併評估。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補償,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的餘期、土地用途、被徵收人對土地進行投資開放的情況、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地價、徵收時的地價等因素,由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具體補償費依被徵收人的損失情況而定。
二、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若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提供週轉用房,則不必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因徵收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費或者延長週轉用房使用期並支付一倍的臨時安置費。
三、停業停產損失
停產停業補償主要是針對非住宅中的經營性房屋。經營性用房的認定需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載明的住所為被徵收房屋;
第三,已辦理税務登記並具有納税憑證。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範圍一般限於直接經濟損失,具體包括被徵收人的利潤損失和因搬遷產生的費用,對間接損失和其他費用則不予賠償。停產停業的利潤損失一般是指企業主營業務的利潤損失,而不包括投資利潤損失在內。
四、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所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不具有普惠性,即不是每個被徵收人都能獲得獎勵和補助。
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獎勵是針對按期搬遷的被徵收人的;如果被徵收人未按期搬遷,就不能享受政府給予的獎勵;
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補助一般是針對生活困難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住房困難家庭救助等確實需要政府特殊補助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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