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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婚內借貸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婚內借貸是否有效?

——齊某訴尚某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介紹】

齊某和尚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5年登記結婚,雙方未就婚內財產歸屬進行約定。2019年協議離婚。現因雙方產生借貸糾紛,齊某將尚某訴至法院。

齊某訴稱:尚某因個人原因需要資金週轉,2017年向齊某借款60萬元,齊某於當日以借款轉賬形式轉給尚某50萬元加現金10萬元一共60萬元整借付給尚某,該60萬元均來源於婚前個人存款,均系其個人財產,尚某當場給齊某打欠條簽字並按手印,合同約定一年後一次性還清給齊某,到期後,尚某以各種理由推諉,至今未還。現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尚某返還借款60萬元;2.請求判令尚某自2017年開始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還清為止。

尚某辯稱,一、原尚某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2016年,齊某要求尚某將自己婚前的55萬元轉到齊某名下,由齊某幫尚某理財。尚某便將該55萬元轉到齊某賬户內。2017年,尚某要用其中的50萬元做股票生意,就向齊某索要,但齊某不願意給。經反覆交涉,齊某要求尚某給其出具欠條才同意將50萬元交給尚某,並要求尚某付給其10萬元保管期間的好處費。該欠條發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身份特殊,尚某一直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玩鬧,又不是真向尚某要錢,所以就應了齊某出具欠條。2019年,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書中明確雙方沒有債務。

【爭議焦點】

l.婚內夫妻間出具欠條是否形成民間借貸;

2.借款來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借款本金的利息主張是否合法;

4.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個人經營或個人事務。

【義賢律師分析】

關於爭議一: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定未對夫妻之間借貸行為禁止,故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角度來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本質上與一般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並無區別,故婚內夫妻之間的借貸應當適用借款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民法典》第679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也就是借款實際交付借款時成立。另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可視為借款合同成立。本案中齊某將50萬轉賬至尚某銀行賬户時,雙方之間的借貸法律關係已經成立。

關於爭議二:齊某雖舉證其具有相應的財產能力,但同樣僅能作為其個人所擁有的個人財產的明確金額的證明,尚不足以作為出借款,系來源於個人財產的證明,基於借款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背景,應認定其所出借款項系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已協議離婚,齊某主張返還借款,應扣減其出借款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因雙方對此未做約定,應確定為出借款項的百分之五十,即30萬元。

關於爭議三: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雙方未就借款期內利息和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約定,齊某主張按照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相應利息應自借款期滿,自2018年起計算。

關於爭議四:尚某主張該筆錢款其用於炒股,後虧損。據其陳述和相應證據,現無法認定尚某對該筆錢款的使用系其與齊某共同的投資行為或上述錢款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應認為該款項用於尚某個人投資事務。

【法院判決】

一、尚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齊某返還借款30萬元並支付利息(以3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至實際返還之日止);

二、駁回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標籤:夫妻 借貸 婚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