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能否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成年子女能否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隨着社會不斷髮展,離婚現象也越來越普遍。離婚後父母應該給孩子撫養費,但是有的父母並沒有盡到做父母的責任支付撫養費。那麼,成年子女能否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案例:
王某與楊某離婚糾紛一案,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小孩隨其父王某生活,由王某自行撫養直至年滿十八週歲。離婚後,王某外出打工,不履行撫養義務,小孩只好跟隨母親生活,由母親撫養4年才滿18週歲,現已能靠打工獨立生活。現小孩找到其父,已年滿19週歲的小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父支付不履行撫養義務4年期間的撫養費。其父辨稱,只有未成小孩才可以主張撫養費,現原告已成年,無權主張撫養費,不同意支付。
【律師解答】
一、撫養費請求權是一種基於親屬權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基礎法律關係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只要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父母就負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是法定之債,小孩未成年時只要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這種支付撫養費之債就既已存在,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滅。同理,未成年小孩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是法定權利,只要父母未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子女主張撫養費的權利就是一種合法的民事權利,這種民事權利是一種客觀存在,也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滅。在當事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僅僅以子女已成年為由,主張免除其既已存在的支付撫養費的法定之債的,不應支持。
【律師分析】
子女成年後能否追索以往的撫養費,按相關規定,對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所以由於已經成年,所以無權再要求撫養費。但是如果能證明屬於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支付撫養費。
子女成年後能否追索以往的撫養費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離婚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律師建議】
一般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了。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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