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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的收費標準和計算方法(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的收費標準和計算方法(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

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案件受理費

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其他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懷向陽律師資料:懷向陽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民商二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