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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理財陷阱環環相扣,需警惕

投資理財成為人們管理錢財的一種方式,有些人往往會抓住大好時機在投資理財上設下陷阱,“罪惡”之手就在此時緩緩的伸向受害人的“錢袋子”。

擦亮眼睛!理財陷阱環環相扣,需警惕



案情回放


蔡某因在小利處購買商品與她認識,2018年9月21日,小利開始向蔡某推銷EXPASSET,宣傳投資者投資享受分紅收益,靜態一年3-6倍收益。2018年11月16日,在小利多次邀請下,蔡某向小利首筆轉賬875元用於註冊賬户,同時提供QQ郵箱賬號及密碼用於註冊賬户。激活賬户後小利指導蔡某進行交易,同時,小利告訴蔡某向其轉款的875元已兑換成125美金由其轉至蔡某賬户。2019年3月5日,小利催促蔡某要追加投資,讓蔡某轉款3000美金,並依據利率計算出3000元美金需轉賬20300元人民幣,在此後小利一直告知蔡某所有交易均是美金交易,所以需要蔡某將人民幣轉至小利賬户,由其兑換成美金轉入平台進行投資。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蔡某在小利的指示下注冊多個賬户,蔡某向小利轉賬後委託小利兑換美金並轉入EXP ASSET進行交易。蔡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共向小利轉款366882元人民幣。投資方式為蔡某向小利進行人民幣轉款,由小利兑換成美金代為投入EXPASSET進行投資理財,約定靜態收益1%日分紅,周複利5%。2019年8月18日,蔡某向小利進行了最後一筆21000元轉款,第二天EXPASSET關閉。至今,EXPASSET網站也無法進入。

蔡某認為,小利收到蔡某轉款後所進行的投資行為系外匯投資,小利不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質,也未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其私自收取現金兑換美元投資的行為違反我國外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之間的委託投資理財法律關係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因此,小利應當返還蔡某投資款及資金佔用利息。為此,蔡某委託二十一世紀律所律師提起訴訟。


案件要點


委託人對雙方之間的委託理財關係沒有異議,我方認為,被告收到委託人轉款後所進行的投資行為系外匯投資,被告不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質,也未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其私自收取現金兑換美元投資的行為違反我國外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之間的委託投資理財法律關係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因此,被告應當返還委託人投資款及資金佔用利息。被告對雙方之間的委託理財關係亦沒有異議。被告收到原告轉款後將錢轉入EXPASSET平台指定的賬户,兑換成美金後轉入原告在EXPASSET平台的賬户,被告將原告所有轉款都轉入了原告EXPASSET平台賬户;被告沒有親自兑換過美金,轉入原告EXPASSET平台賬户的實際上就是一組數字,被告沒有進行實質性的外匯交易,不存在違法行為;被告履行了原告委託事項,原告在EXPASSET平台受到的損失不是被告的代理行為所致。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辦理思路


原、被告對雙方之間的委託投資理財法律關係均予以認可,雙方之間的委託理財法律關係成立。根據查明的情況,其投資方式為在EXPASSET網站上買賣數字貨幣,實際為外匯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準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可見,境外的機構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相關交易,境內的機構、個人從事境外相關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被告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接受委託進行投資的交易平台根據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已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個人及相關人員具有從事外匯交易資質,故被告接受委託人委託進行外匯投資理財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案涉委託理財合同應屬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投資款本金人民幣366882元。

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九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判決蔡某利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蔡某人民幣366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