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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幫信罪”那些事兒

開篇我們先明確一個概念:幫信罪”究竟是什麼?

關於“幫信罪”那些事兒

幫信罪在刑法中的全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作為《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對此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0年10月10日,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全國“斷卡”行動開始,強化偵查打擊,重點打擊長期從事收購販賣“兩卡”的人員,依法從嚴懲處涉“兩卡”犯罪團伙。對上述“兩卡”涉案人員,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此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逐漸走進公眾的視野,為我們所熟識,並迅速成為我國犯罪人數排名第四的常見犯罪。

當前,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用於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問題日益突出,已經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切身利益,侵蝕社會誠信根基,必須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懲戒和治理。

 

“幫信罪”頻發的根本原因

一是貪圖小利。兩卡租賣幾乎是躺着賺錢這對普通百姓尤其是學生、老年人、無業人員等羣體吸引力很大,不經意間成為犯罪幫兇。

二是僥倖心理。有的人覺得自己沒有參與到直接犯罪中去,不會觸犯法律,不會被有關部門所注意,也踏進了犯罪的陷阱。

不知不懂。為數不少的涉“幫信罪”人員對自身幫助行為產生的危害認識不足,不清楚自身行為影響的範圍和涉及人員,涉罪而不自知。

 

“事先不知情”不能作為免罰理由

“幫信罪”的辦案過程中,有的當事人找各種理由辯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銀行卡、電話卡借給別人也是犯罪”。那麼,不知情、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責任了呢?當然不是。當事人雖口述不知,但結合前因後果及基本情理能夠推斷當知情的,一樣屬於免罰理由。

 

根據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幫信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構成要件。

主觀明知包括確切性明知和蓋然性明知(推定明知)。確切性明知相對易於認定,推定明知則相對難以認定它是在行為人否認明知的前提下,司法機關嚴格依照證據裁判原則通過客觀證據來推定行為人明知,得出的是一種高度蓋然性的結論,並允許行為人提出反證。簡單地説,就是通過行為人的種種異常行為來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總體可以分為三大類“逃避監管類”、“提供技術支持類”以及“其他幫助類”(如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等)。

 

那麼應當如何避免呢?

首先應當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證件、銀行卡、電話卡等涉及個人身份信息的證件資料,避免他人借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其次不貪圖小利,切莫輕信“天上掉餡餅”“跑分高佣金”等虛假廣告宣傳;

最後儘量不要用自己的賬户替他人轉賬或提現,哪怕是關係很親近的朋友同事,因為不知道資金來源的途徑以及渠道,以免成為非法集資、洗錢等非法活動的“幫兇”和“替罪羊”,在信用記錄中留下污點。

最後,關於刑事犯罪“要不要請律師”以及“請律師有什麼用”的問題,我想在這裏多説幾句:

我們老百姓普遍認為,請律師這件事就像看醫生一樣,“諱疾忌醫”。發生法律糾紛,都希望“不藥而癒”,能靠自己解決的就靠自己,能託“熟人”的那怕搭上七八條線也想託人問一問。但是對於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來説,一旦被採取強制措施,他就完全處於被動的地位,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甚至有的當事人是在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被抓的,直到辦案人員發來通知書時,家屬們還矇在鼓裏。這個時候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律師可以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會見併為他提供法律諮詢,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還可以為其辦理變更強制措施手續,使人從羈押變為非羈押狀態,儘早恢復人身自由。而且刑事案件中,律師儘早的介入對於保障當事人權利,以及對案情的走向及把控,爭取更輕的量刑和措施,能做的更多。

所以,出於對家人、朋友負責的態度,不要心存僥倖,專業的事請交給專業的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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