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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傳承,農村習俗婚禮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關鍵詞

婚姻家事傳承|農村習俗婚禮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

二、裁判要旨

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屋,屬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應依法予以分割。

三、案情簡介

汪先生趙女士經人介紹相識,雙方按農村的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後開始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未生育子女。2019年6月28日,雙方以汪先生的名義購買一套房屋,購房款現已支付完畢。經鑑定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172454元。2021年3月,汪先生趙女士開始分居。汪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

四、法院裁判

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趙女士繼續管理和使用,由趙女士補償汪先生86227元。

五、律師點評

洛陽婚姻律師|河南藍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汪某趙某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屋,屬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應依法予以分割。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屋,屬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應依法予以分割。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趙女士繼續管理和使用,由趙女士補償汪先生86227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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