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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罪?

 實踐中,存在將“借錢不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的案例,在此,對“借錢不還”型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概括如下:

“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罪?

       一、行為人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這裏虛構的事實、隱瞞的真相,既包括虛構借款目的、借款用途,也包括隱瞞自己實際的經濟狀況,償債能力。

      案件一:行為人以工程項目資金短缺為由,向被害人借款,後查明,行為人將全部借款用於賭博、揮霍或者償還其他欠款,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借款,且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具備償債能力。

      例外案件:本律師處理過一起詐騙案件,行為人向被害人借款後,部分用於償還公司之前的欠款,部分用於公司項目運營,後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鍊斷裂,無法償還欠款,此種情況下,我們為行為人做了無罪辯護,原因是行為人雖然講資金部分用於償還之前的欠款,但償還目的也是為了維繫公司運營,雖然後續資金鍊斷裂,但行為人在借款當時,認為自己可以通過繼續向公司投入資金進而盤活公司,不能認定行為人自始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案例二:行為人隱瞞自己大量負債、財務狀況惡劣的現狀,欺騙被害人自己有大量固定資產,向被害人借款後,將資金用於個人消費,且消費行為不具備改變行為人經濟現狀的可能。

      特別説明:行為人以戀愛為名,先謊稱與被害人建立戀愛關係,然後編造各種理由向被害人借款,然後斷絕與被害人聯絡,此種情況下,被害人數量往往比較多,具備認定詐騙罪的空間。

       二、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借錢不還型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一般是推定的,即此種情況下,行為人一般不認可自己的非法佔有目的,需要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償債能力、客觀上尚未還款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例如,行為人大量負債之後,仍舊繼續向被害人借款,並且最終沒有償還欠款,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行為人具備或者將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即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但是,所有的推定都有被推翻的可能,行為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具備償還債務的可能,並且這種可能在一般人看來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推翻對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三、行為人借款之後,是否存在逃匿或者隱匿財產的行為。

      行為人借款之後,如果與被害人斷絕聯繫,例如不接電話、不回微信乃至拉黑對方、更換通信方式,這類行為較為容易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行為人借款之後,藏匿資金,隱匿財產,這種情況下,一般也可以認定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

      上述行為實際還是從非法佔有目的角度進行認定,但這類行為在外觀上具有典型性,實踐中可以特別關注。

      刑事判例: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倫乘坐出租車時認識被害人徐某。2021年1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李某倫以過户轎車及工地上需要用錢為幌子, 向被害人徐某借款共計139000元。被告人李某倫將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及償還債務。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倫謊稱幫被害人徐某兑換首飾,徐某遂將自己的金耳環、金戒指、金轉運珠等首飾交給李某倫。當日,被告人李某倫到信陽市溮河區老鳳祥銀樓將上述金首飾以舊換新後據為己有。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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