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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牀誤診的法律責任是哪些?

導讀: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臨牀誤診的法律責任是哪些?

一、臨牀誤診的法律責任是哪些

客觀上講,基於病理的高度複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凡是誤診造成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二、臨牀誤診的分類

臨牀誤診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責任性誤診,另一類是技術性誤診,無論責任性誤診或技術性誤診,其性質者屬於醫療過失,前者是失責行為,後者是技術行為。

責任性誤診是指醫務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導致誤診,該成立的前提需有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誤診和疏忽大意的誤診;技術性誤診是指醫務人員因缺乏應具備的技術和經驗導致的誤診。因此,判斷是否誤診誤治要從兩個角度去考慮,一是醫生在診斷中有無不負責任的行為,例如不認真詢問病史、不詳細進行體格檢查、不認真分析病情、不完成應該進行的檢查項目、過於自信不聽取他人意見,魯莽行事不向上級醫師請求彙報,不顧病性疑難危重不及時會診、轉診而釀成誤診誤治。二是醫生不鑽研業務,技術水平低下,與其技術職務完全不相稱,對可以認識的疾病未能認識,對可以治療的疾病造成誤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三、誤診的主要表現

1、將“無病”診斷成“有病”;

2、將“有病”診斷成“無病”;

3、將“此病 ” 診斷為“彼病”。

所有這些誤診都給患者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害,增加和延長了病人的痛苦和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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