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針穿刺誤診漏診的法律責任需要承擔嗎?
一、粗針穿刺誤診漏診的法律責任需要承擔嗎?
因醫院漏診給患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當患者在醫院檢查治療時,患者和醫院之間已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嚴格按照有關程序進行檢查及治療。
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為。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後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説,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為,但只要此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漏診與誤診哪個責任大?
1、誤診比漏診責任大。
2、漏診。漏診只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鑑定認為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3、誤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醫院在診治過程中沒有對患者進行全面檢查,導致患者嚴重疾病被漏診,因錯過最佳治療期而惡化,即使醫院漏診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仍可追究醫院的違約責任,即對與漏診有關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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