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牀試驗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合同中如何確定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侷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於合同的嚴肅性,不利於保證交易安全,有損於企業的信譽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國際市場,不利於對外交流與合作。入世後需要加大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力度。在審理中,應明確以下一些問題:
1、違約責任的構成及歸則原則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後,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2、無過錯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覆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對於無法履行合同當中的約定需要承擔的責任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給出的答案是非常的明確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注意的是違約的責任一般都是在合同當中有説明的,一般情況下違約的話都是會按照合同當中給出的違約責任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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