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無效的?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在沒有參保的情況下,一般來説,用人單位在賠償方面會非常主動的提出要跟勞動者私了,因為如果要公了,就等於把自己的違約行為暴露在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眼皮底下,是有可能受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罰,這個要看當地的處罰力度。
在勞動者方面,由於對法律的不瞭解,普遍有害怕打官司的心理,如果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私了,勞動者在害怕的心理驅使下,往往就同意了用人提出的工傷賠償協議。
那麼,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署了工傷賠償協議後,發覺自己拿到手裏的賠償金實在太少了,還可以不可以反悔呢?下面以一個案例説明這個問題:
付某於2017年5月3日入職東莞市一家塑膠製品廠,6月28日時在工作中造成右手食指受傷,傷得不是很嚴重。7月份就回到工廠上班了,2017年8月31日工廠與他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約定支付5300元了結此次工傷賠償,並且已經實際支付了款項給付某。
付某收到5300元,總覺得太少了,在瞭解到筆者是從事勞動工傷方面的律師後,聯繫了筆者,他最大的問題是,和工廠私了,還可以不可以反悔,這官司還可以不可以打得贏?筆者看了他的材料對他説,工廠給你的賠償,不到你應該得到的賠償的十分之一,這官司打贏是沒有問題的。
隨後帶付某到社保局申請了工傷認定,再鑑定了傷殘,2017年11月8日,被東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十級傷殘。然後申請了勞動仲裁。
2018年4月9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萬江仲裁庭裁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各項工傷賠償金共計:66667.46元。
律師觀點分析:一般來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後,一般來説,如果拿到的賠償金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賠償金的一半,並且在沒有進行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情況下,符合上面的情形,就算是已經拿到了賠償,也是可以反悔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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