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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合同糾紛

專利代理合同糾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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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合同糾紛需要怎麼解決的呢?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0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合同法》第3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7條。
  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2條、第47條、第54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合同法》第18章第3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部分。
  與專利代理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9條和《專利代理條例》
以上即為我對關於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