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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挪車醉駕處罰意見是什麼?

醉駕3.11W

遼寧省挪車醉駕處罰意見是什麼?

一、遼寧省挪車醉駕的處罰意見是什麼?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情節輕微可包含以下六種類型: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二、酒駕和醉駕的處罰措施分別是什麼?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綜上所述,有些車主喝酒後在路邊挪車,還沒有正常上路,如果被交警認定是醉駕,按照程序會被採取刑事措施。各地處理醉駕有相關指導意見,根據遼寧省規定,對於挪車醉駕的,沒有產生危害後果,可以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不會被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