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警移交檢察院嫌疑人要去嗎?
一、醉駕交警移交檢察院嫌疑人要去嗎?
醉駕交警移交檢察院嫌疑人要去。
1、醉駕案件,全稱為危險駕駛罪,屬於刑事公訴案件,必須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2、如果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依法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詢問的方式,一般沒有明確規定,檢察院就可以直接到犯罪嫌疑人的單位、居住地或者看守所詢問,也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檢察院。對於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現在絕大多數檢察院都是電話通知,由嫌疑人自行到檢察院去問話。
4、對犯罪嫌疑人詢問,必須是嫌疑人本人,其他人無法代替。
二、醉駕交警隊不移交檢察院問題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醉駕案7日內偵結並移送檢察院起訴 對涉嫌酒駕者扣車扣駕證
《意見》明確,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
交通民警對當事人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1、嚴格辦案時限要求
《意見》明確,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移送前吊銷嫌疑人駕駛證
《意見》明確,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還明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
檢察院可以根據情節酌定,情節不嚴重的,可以不移交檢察院,不起訴。
3、檢察院起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在當代的社會,交警部門的工作是非常繁忙的,經常可以看到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頻繁的奔跑在不同的地方,主要還是因為各個地方都有一些案件的發生,而醉酒駕駛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違法犯罪的活動,在進行移送的時候,嫌疑人也需要一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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