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目前我國刑法當中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屬於刑事犯罪案件,行為人肯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實小編相信在生活當中,絕大多數人對這一法條都是比較瞭解的,很多人之所以醉駕,其主觀意識還是存在知法犯法,抱着僥倖心理的這樣一種心態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一部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下列行為也屬於危險駕駛行為: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二、只要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會被定危險駕駛罪嗎?
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已滿16週歲,又無精神病,是這樣。
不過,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實踐中,應避免不加區別,一律入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駕車犯罪案件的緊急通知》)。例如,對於為挪動車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行駛距離較短、速度較慢、未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般而言,行為人除認罪悔罪、無從重處罰情節外,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以認為情節顯著輕微:(1)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且賠償達成諒解;(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三、醉酒駕駛,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達到危險駕駛標準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嗎?
錯。
原則上,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行為人是否處於醉酒狀態的關鍵依據(《兩高一部意見》第六條、《刑事審判參考》第958號案例)但是,因逃逸而無法及時檢驗其駕駛時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據其他間接證據能夠認定其駕車時已處於醉酒狀態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兩高一部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兩高一部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兩高一部意見》第六條、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8條)
其實只要行為人年滿16週歲,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在駕車的時候,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以上,在這種情況下就構成了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駕明明就是一種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希望各位司機不要醉駕,醉駕會給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帶來嚴重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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