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區別是什麼
一、飲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區別是什麼?
1、血液酒精含量不同
酒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小於80豪克。醉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
2、處罰力度不同。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什麼情況下醉駕不判刑?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醉駕要判刑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酒駕、醉駕採取了嚴厲的懲處措施之後,還有一部分人仍然是頂風作案。甚至還有比較猖狂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飆車,把大馬路當成自己家一樣。因為飲酒過量而頻繁發生的這些惡性交通事故不是虛構出來的,等真的發生到了自己身上,怕的是連悔改的機會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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