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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案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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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案底撤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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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案底幾年可以撤銷

被判處拘役的,屬於犯罪。犯罪案底無法消除。因為犯罪案件的卷宗要形成檔案,保存備查。即使相關檔案材料到達保存期限需要銷燬,也會保存其中的重要材料。

例如《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條 訴訟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為60年和30年兩種。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保管期限屆滿的訴訟檔案進行鑑定工作。鑑定工作領導小組由辦公廳(室)負責人、相關業務人員和檔案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銷燬前,應當將其中由人民檢察院製作、能説明全案基本情況的結論性法律文書取出一份整理裝訂後,列入原案卷歸檔年度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