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醉駕速裁程序當場可以拿判決書嗎
這個不一定,看案情的實際情況,有可能是當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侯,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第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第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第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第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接下來就來説一下速裁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程序問題: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訴法中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而且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是應當當庭宣判的。
關於審理期限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是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的。
最後還要注意的是,速裁程序一旦開始後,並非不能轉化成其他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規定轉為其他程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天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速裁程序是刑事審判中的又一個程序。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且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那麼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是可以適用速裁程序。但是醉駕使用速裁程序不一定就是當庭宣判可以拿到裁決書的,也有可能是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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