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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逮捕是哪裏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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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逮捕是哪裏批准逮捕?

一、醉駕逮捕是哪裏批准逮捕?

一般是由檢察院批准逮捕的。醉酒駕駛被逮捕了,首先是交警確認是否為醉駕,然後將犯罪嫌疑人和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給法院,進行立案處理,如果涉及到醉酒駕駛,那麼就會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拘留。如果涉及到其他刑事案件,那麼將會調查取證,進行審理判定。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呼氣檢驗達到醉酒標準,但抽血前脱逃的,以呼氣檢驗結果作為認定醉酒依據;故意在呼氣或抽血前飲酒,以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對醉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逮捕。據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是因為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拘役屬短期自由刑,期限為1至6個月,數罪併罰時不超過1年);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逮捕。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醉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中,醉駕逮捕是由我國的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後,批准逮捕的,而公安機關的有關部門只能講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一定的時日。在一般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有權力,將一些涉及案件的參與人員,進行逮捕和羈押,這是合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