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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醉駕案件量刑起點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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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醉駕案件量刑起點是多少?

一、廣東醉駕案件量刑起點是多少?

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

1、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含本數,下同)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

2、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至300毫克/100毫升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二個月;

3、血液酒精含量3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判處拘役三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罰。

二、醉駕案件中有哪些具體的量刑情節?

1、考察醉酒駕駛的危險程度:

(1)行為人是否造成現實的危害,即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嚴重程度,具體包括財產損失和人員受傷情況。

(2)行為人案發時的駕駛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為判斷標準。

(3)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為。

(4)醉駕行為嚴重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會特別嚴重。

2、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大小:可以從行為人在以下三個階段的表現來判斷:(1)實施醉駕行為前的表現。如是否曾因酒後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是否有多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否不顧他人勸阻堅持醉駕;是否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而使用的,等等。

(2)被查獲時的表現,是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執行檢查,還是實施了當場飲酒、鎖車門不下車、抵制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抗拒抽血檢驗等不配合檢查,甚至衝卡逃避檢查、暴力抗拒檢查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積極救援傷者,主動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等等。

(3)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態度。如是否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廣東省對處理醉駕案件做過特別規定,在具體量刑上面,達到醉駕標準的,量刑起點是一個月拘役,如果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300的,最低也是三個月拘役。當然,不是所有的醉駕車主都會被判刑,如果其有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的情節,法院可以酌情考慮。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