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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理賠程序是什麼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理賠程序是什麼

一、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理賠程序是什麼

(一)報案

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一定要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投保人應儘快向保險公司報案,可以電話報案,也可直接去報案。

(二)勘驗

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先搶救傷者,然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對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檢驗鑑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鑑定,然後做出認定書。

(三)辦理理賠手續

投保人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應攜帶行駛證,保險合同以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件。保險公司應在48小時內對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保險公司應該出具車輛定損清單,明確更換配件,修復車輛的費用和工時。

(四)簽字

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即簽字生效,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如果有爭議則可以拒絕簽字。在投保人對定損清單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修復車輛,並按以下程序進行理賠。

1、投保人將修理廠的發票,明細清單,定損單,行駛證,保險合同交給保險公司。

2、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之後,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鑑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3、領取理賠通知單,領取保險金。

4、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個月內拒絕出個理賠通知單,並在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車輛註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關保險事故的證據材料後,應當向投保人出具證據清單並簽字蓋章。

6、保險公司出具拒絕理賠通知書。

7、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車輛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輕傷保險公司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事故認定書

按照規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只作為其中的一個證據使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是沒有其他更為有力的證據時,法院一般以《事故認定書》來確定各方的責任。如果對其確定的責任劃分不服的,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機關提請複核。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建議在交通事故一發生後就請律師介入,收集交警在處理事故時的其他證據材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賠償權利人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包括:受害人本人及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 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有以下幾個:

1、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並先行支付,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當事人根據過錯承擔各自的比例。交強險限額:死亡補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十一萬;醫療費一萬元;財產損失兩千元。

2、事故車輛司機。司機作為直接責任人應當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

3、事故車輛僱主。司機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司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司機追償。

4、事故車輛單位。單位員工因公司事務駕車外出出現交通事故,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事故車輛掛靠單位。按照司法實踐,車輛掛靠單位對所掛靠的車輛有監管責任,且收取掛靠費,應對車輛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事故車輛登記車主。司法實踐中登記車主也有可能對車輛交通事故承擔責任。

7、第三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注意是否有其他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8、道路設計、管理單位。道路的設計、管理單位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比方説設計坡度過大或管理失誤是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賠償項目以及賠償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因處理事故所發費的合理的住宿費用。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9、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以確需花費的費用為準。

1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3、死亡補償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1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憑票支付。

15、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16、其他合理費用:以上各項以外的,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其他的合理損失費用。

(五)賠償程序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建議的賠償程序:事故發生→傷員的救治(可以要求司機或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傷殘鑑定→協商賠償→(協商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執行

(六)應注意收集的證據

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名稱(車輛前玻璃都要粘貼交強險標誌)、住院期間所有書面材料(病歷、診斷書、出院證、每日清單、費用發票)、陪護證、受害人及護理人收入證明、受害人及護理人的工作證據(工作證、工作服、工資條、勞動合同)及居住證明(暫住證、租房收據、房東證明)、其他各項費用的證明。

一般的車輛都是會購買保險的,這個時候發生了交通事故,就可以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告知保險公司,然後就是進行一系列的手續來進行理賠。一般情況下,有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自己就不需要賠償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