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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生兩方協議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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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生兩方協議違約金
就業兩方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意向性就業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分析如下:
意向就業協議只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的就業意向協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也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可以約定違約金的項目只有兩項: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了上述法定的兩種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其他情形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