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
對於交通事故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並且該規定對“道路”、“車輛”給了明確的定義。根據該法律規定進行分析發現,構成交通事故的事件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事故可歸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一)事故的發生必須與“運行中”的“車輛”存在某種關聯,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對於“機動車”,是指靠動力裝置驅動用於在道路上行駛的輪式車,對於非輪式車,如挖掘機(屬履帶式車輛)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機動車;對於設計的非用於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也不屬於該法規定的機動車,如火車,由於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行駛,因此,不屬於該法規定的機動車,其發生的事故由鐵路管理機構調查組進行處理。對於“非機動車”,是指上路行駛的人力或畜力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符合國家限定範圍的靠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如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每小時,空車質量不超過40kg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車。
(二)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對於非公共通行場所中的道路,如,工廠內專門用於廠區內部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屬於本法所規定的道路。另外,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接到報案的,可按交通事故處理,比如,農村田間小路上發生的事故,但此時,事故中的車輛則僅限定為機動車,不包括非機動車。
(三)事故是由於車方主觀上有過錯或者由於意外引起。
車方主觀上的過錯,一般僅限於過失,若為車方故意而導致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應視損害後果定性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或故意毀壞財物等。在車方主觀上雖無過錯,但由於某種意外而產生損害後果的情況,除自然災害外,一般也可定性為交通事故,如,山路上行駛的車輛,由於道路塌方而引起車輛墜毀的情況。
(四)事故必須造成了一定損害後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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