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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有哪些

相信你肯定知道,一般發生交通事故後都會有交警對事故責任做出一定的劃分,而事故方就可以根據這個責任劃分來明確彼此之間的責任。到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法:

認定劃分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5種責任。

責任組合分別為: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在責任劃分規則中,《指導意見》特別提到了一類——從重情形。根據本指導意見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後,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行為且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的,加重為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其行為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的應當確定為次要責任。但是,根據本指導意見已確定加重責任方為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過錯行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責任。

提出複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注: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當中的責任分為了五種,即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等。如果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鑑定結果不服的話,那麼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部門申請進行重新認定。這也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方式,但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