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摩托車撞小車誰的責任?
每當我們開車走在路上時,總能看到路上有一些減速慢行,注意安全等等的安全標識,這些都是為了我們的出行安全考慮,但是交通事故還是時常發生,而對於如何處理交通事故中雙方責任,國家也有明確規定,那麼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摩托車與小車相撞,摩托車撞小車誰的責任呢?
一、摩托車撞小車誰的責任?
(一)如果摩托車無證駕駛,那麼摩托車承擔主要責任。
(二)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路口,那麼另外一方很可能次責。
(三)如果小車和你都在同一個車道,因為摩托車瘦小,這裏就要看誰能證明對方超車。(事實誰超車無所謂)看誰能證明。誰超車誰全責。
(四)小車輪子有沒有壓線,如果他的輪子壓線,他全責。
(五)如果他輪子沒有壓線,那麼肯定你的車把超過車道線。摩托車屬於越線行駛,摩托車全責。
(六)如果不好確認責任,那麼就根據交警制定的責任認定書進行劃分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構成的條件
(一)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二)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三)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四)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三、責任劃分標準
(一)負主要責任的情形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不管是開什麼車,都要有安全意識和交通意識,出了交通事故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千萬不可為了逃避責任而肇事逃逸,這樣不僅要負責還要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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