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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和電動車相撞誰的責任

一、摩托車和電動車相撞誰的責任

摩托車和電動車相撞誰的責任

非機動車方負主責的交通事故

1、違反信號燈、闖單行道,與享有通行權一方發生事故的;

2、違反讓行規定,與優先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3、違反右側通行規定,與本車道順向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4、違反各行其道規定,與本車道內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5、違反借道通行規定,與本車道內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6、同向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發生追尾事故的;

7、從居(村)民小區、弄堂、企事業單位以及從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駛入道路時未遵守讓行規定誘發事故的;

機動車方負主責的交通事故

1、違反信號燈、闖單行道,與享有通行權一方發生事故的;

2、違反讓行規定,與優先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3、違反右側通行規定,與本車道順向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4、違反各行其道規定,與本車道內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5、違反借道通行規定,與本車道內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6、同向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發生追尾事故的;

一般是由有過錯一方來承擔主要的責任,我國法律雖未就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做出規定,但是按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相關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標準是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於40kg。因為只要其設計最大時速超過20km/h,重量大於40kg,並且不具備單獨人力驅動的電動車都屬於機動車。對於此類超標電動車,已經屬於機動車。如果摩托車與電動車相撞,對於超標的電動車,就必須按照機動車與機動車的性質處理事故。

二、責任劃分規則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就算是機動車完全沒有責任,也需要承擔事故10%的責任,這也就是我國法律的人道主義關懷。而如果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則是誰有錯誰承擔責任。所以,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至關重要。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車輛鑑定,以確定該電動車的真實屬性。然後再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比例。

綜上所述,目前交通安全法當中針對電動車已經是屬於機動車了,所以在電動車和摩托車相撞的時候,仍然會按照責任劃分來對雙方進行責任的認定,如果是電動車沒有遵守交通規定的,仍然會對電動車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