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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交管部門在處理事故時有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當事人應當事先了解。那麼,怎麼劃分交通事故責任?請看詳細內容。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怎麼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汽車駕駛員不瞭解事故處理常識,對自己是否應負事故責任以及應負多大責任也不清楚。有些事故本不應由駕駛員負責任,但駕駛員卻錯誤地認為該由自己負責,心理壓力過大,甚至畏“罪”潛逃。

(一)出了事故司機負多少責任,主要看以下幾點:

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

如果司機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着內在的因果關係,這時駕駛員就該負事故責任。沒有因果關係,即使有多項違章行為或有較嚴重的違章行為,駕駛員也不該負事故責任。

如果有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時就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二)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當事人就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責任:

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違章行為造成;

2、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3、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卻沒有報案或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則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應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卻沒有報案或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均應負同等責任。

如果三方以上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則應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劃分責任。

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給對方人員造成嚴重惡果,機動車一方即使無過錯,也應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按 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我國法律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劃分。其中,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不知道怎麼劃分責任,或者不知道怎麼索賠,都可以來電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