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撞電動車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一、電動車撞電動車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
(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民法典》關於其他駕駛情況交通責任認定
(一)租賃、借用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買賣機動車未過户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的方式轉讓並支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掛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盜竊、搶劫或者搶奪他人的機動車是侵害他人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在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佔有該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要是出現兩電動車相撞這種情況,首先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車速或其他相關行為判定是否存在違章行為。屆時過錯方將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對於故意撞車的,無過錯方不需要承擔責任,而過錯方需要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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