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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警扣車後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被交警扣車後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被交警扣車後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

2,複議機關受理複議之後,要在七天之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和依據;

4,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5,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要寫些什麼內容

1、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電話等。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

2、複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衞生許可決定等。

3、寫明申請複議的目的、要求。

4、事實與理由是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應寫明三方面的內容:①事實,②證據,③理由。

5、複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複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6、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所以對交警的處罰不滿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對應的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這裏需要強調的是一定要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才會有效,否則過了這個有效期就相當於自己默認放棄了行政複議的權利,所以在實際生活中遇到這種情況後要知道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