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電子眼抓拍後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是什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省轄市交通局或者省地方海事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省交通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複議。
2、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需提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有關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3、省交通廳收到複議申請後,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4、省交通廳政策法規處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5、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行政複議法》所列有關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申請的,省交通廳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6、省交通廳政策法規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經廳法定代表人審查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管轄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省轄市交通局或者江蘇省地方海事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交通廳申請行政複議。省交通廳政策法規處具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7、省交通廳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的,經省交通廳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省交通廳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後,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8、依法送達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交通類的行政複議,可以採取口頭的方式進行申請或者是書面的方式進行申請,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説申請行政複議就不需要繳納相應的罰款,同樣需要繳納的。但是如果行政複議成功以後是可以退還給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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