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乘試駕的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試乘試駕的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汽車銷售商對於試乘試駕導致的交通事故是否應當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須明確如下幾點:
第一、釐清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法律關係。事實上,雙方進行試乘試駕活動,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簽訂的《試乘試駕同意書》本質上系雙方達成的提供/接受試乘試駕服務的無名合同關係。
第二、試乘試駕協議之效力認定
《試乘試駕同意書》中的內容屬於格式條款,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試車消費者因急於瞭解自己心儀車輛的性能情況,一般並不注意協議中的具體內容;即使注意到該不合理條款的存在,為了能享受到試車服務亦無他法。因此,此免責條款應認定為無效,以避免汽車銷售商故意逃避於責任之外,同時保護試駕者及第三人之合法權益。
第三、根據汽車銷售商之過錯確定責任承擔
首先,審查汽車銷售商在試乘試駕活動中有無過錯。汽車銷售商必須盡到基本保障性義務,比如審查駕照、合理提示車輛特性及試駕路線、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等。其次,適當平衡利益與風險。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劃分責任
二、試乘試駕協議之效力認定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汽車銷售商為控制風險往往與試駕者簽訂試駕試乘協議,並約定試駕造成的事故責任由試駕者自行承擔。本案中的《試乘試駕同意書》正是某汽銷公司擬訂的格式合同,其中關於責任承擔的條款,顯然免除該公司的責任、排除試駕者的主要權利。表面上看,消費者在自由意志主導下籤署該協議屬於對該條款的默認,似應承認協議條款有效。然而,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試車消費者因急於瞭解自己心儀車輛的性能情況,一般並不注意協議中的具體內容;即使注意,為了能享受到試車服務亦無他法。因此,此免責條款應認定為無效,且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該協議不能對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保護試駕者及第三人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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