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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全責算重大過失嗎?

一、駕駛員全責算重大過失嗎?

駕駛員全責算重大過失嗎?

駕駛員全責不一定算重大過失,以下原則判斷重大百過失:違反各行其道原則,如機動車駛入非度機動車道人行道、車輛逆向行駛等問;違反讓行規定,如未按規定讓行、違反交答通信號等;駕駛員酒後駕駛,醉酒駕駛,無證駕駛,駕回駛證被暫扣以後繼續駕駛車輛,駕駛無牌答無證車輛等違反上述規定就是重大過失,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連人們一般應該注意並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後果。

二、關於僱員存在重大過失行為的認定

民法中關於重大過失的最早規定應當説起源於羅馬法,早在羅馬法時期,“將過錯的概念作為法律責任的衡量標準完全貫徹於所有以損害賠償為主的法律關係中,是古典法學的一個偉大創舉。”此時的過失分為三個主要等級:重過失、輕過失以及處理自己事務的勤謹重大過失亦稱“重過失”是一種嚴重的疏忽,即缺乏普通人本應具有的最起碼的勤謹注意。在具體個案中判斷僱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從損害結果的可預見性、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僱員是否具有從事所屬職業的專業技能、是否具有年齡層所應有的認識能力、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形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

1、僱員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一些危險性的工作,國家或行業都會對這些工作的操作規程做出相應的規定,如果僱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當認定僱員有重大過失。

2、僱員是否具有專業的職業技能,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否由僱員違反職業要求的行為所引起。

3、僱員是否存在不聽勸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險場合,僱主或其他在場人員已對僱員的違章行為進行了勸阻,或對僱員進行了必要的提醒,僱員不聽勸阻而最終發生傷害事故的,應當認定僱員有重大過失。

一般認為,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或者講通常智識之人)在通常情況下應當能夠注意到作為標準。對於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應該注意到,卻沒有注意,可以判定有過失。

2、應與處理自己的事務為同一注意標準。

這是一種主觀標準。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經盡到瞭如同處理自己的事項一樣的注意義務,應認定其無過失;反之,則認定其有過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該注意以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應盡的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為一種客觀標準。

4、如在很多情況下,鑑於保險合同專業性強的特殊性質,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方在投保時只能藉助於代表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的指導完成。而代理人可能秉着其對被保險人的熟悉和推銷保險的習慣,代填投保單或促成該項保險業務,客觀上使投保方失去了仔細閲讀條款並審慎填寫的機會,從而導致不實告知事實的形成。但此時投保方的未如實告知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保險代理人所導致的,因此很難認定投保方存在重大過失。

5、如車險中投保人未能及時報案是由於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時疏忽,並不是故意為之,且並未影響到保險事故的認定和定損理賠。此時應認為投保人只是因一般過失未盡及時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駕駛人員他們的責任方面劃分的時候,是根據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所出具的責任意見書來進行確定的,但是也並不意味着原則就一定是屬於重大的過失,還是需要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來進行一個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