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給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給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都是經由交警制定之後下發到當事人手中。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對責任有異議的,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議;無異議的,10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不申請調解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可以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和相關賠償標準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最後憑簽有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名字的協議書由交警部門製作《交通事故結案書》進行結案。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以後,可以做以下的事情:
1、如果對交警認定的責任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2、如果對責任認定無異議的,則可以申請交警組織雙方來進行調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或一方不願意調解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3、在賠償的時候,首先應該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進行全額賠償;超過部分再由對方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4、責任書出來後,按照責任書劃分的責任,進行協商賠償問題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訴述,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給誰的問題中,需要明白的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都是經由交警制定之後下發到當事人手中的,換句話説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在當事人手上,而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如果沒有任何異議就會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賠償標準來達成相關的協議之後就會是進行有關的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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