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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管轄法院法律規定

法律2.8W
道路交通事故管轄法院法律規定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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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法院管轄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屬於侵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可以由兩個法院管轄,一個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另一個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時,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對於訴請賠償數額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受訴法院是當事人對事故發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選擇權後確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訴法院地如為經濟發達地區相應的數額標準較高,如為貧困地區數額標準較低,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獲賠金額的多少。
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雖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當事人選擇管轄權對賠償金額沒有區別,但行使法院管轄的選擇有利於當事人方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