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審理交通事故如何進行?
一、最高院審理交通事故如何進行?
最高院審理交通事故首先是需要對於責任人員責任比例和具體的需要賠償的金額作出確定,然後判決。《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以體現對交通弱勢羣體的保護。與過去無過錯原則(賠償10%)有很大區別。一般情況則都要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除非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減輕責任部分為10%至50%之間,法和條例均未規定,擬請高法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規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3]20號)對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法律解釋後,《實施條例》未再規定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2008-08-17】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各地根據本省統計局公佈的本省(區、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等,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的基數和年限,計算出總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受訴法院所在地"的費用標準,是指其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的案件審理情況是需要明確一下當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具體過錯程度,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不一樣的話,就會涉及到責任承擔的比例性問題。進而進一步的影響到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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