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夠起訴嗎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據的是國務院1991年9月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依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過程中事實上的"責任認定程序前置"。這就是律師所作出答覆的依據。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就交通事故糾紛而言,若當事人要想起訴的話,並不是一定要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換言之即使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那麼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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