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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糾紛向哪起訴

交通事故發生糾紛向哪起訴

一、交通事故發生糾紛向哪起訴

交通事故是侵權行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確定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並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二是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有權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當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二、交通事故法院起訴材料有哪些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①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②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③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④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户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户口,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⑤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⑥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⑦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3、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4、如委託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簽署授權委託書。

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傷殘的話,應當提交《傷殘鑑定報告》;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傷殘鑑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傷殘鑑定。根據傷殘評定的等級,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