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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三年是怎樣規定的?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三年是怎樣規定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下:

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1)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於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於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諮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也就是説,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在這裏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都是兩年的,至於三年的訴訟時效通常是申請鑑定的。除此之外還給大家介紹了什麼時候開始計算這個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