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訴訟時效作為一種法定期間,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不同的案件類型訴訟時效也有所不同,那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即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的訴訟時效: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治療終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通則》第l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4、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後,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後遺症的,可以就治療後遺症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後遺症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鑑定機構確認後遺症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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