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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適合和解,哪些適合訴訟

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適合和解,哪些適合訴訟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果有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情況的,就會涉及賠償糾紛問題,那麼,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呢?是不是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解答。

一、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適合和解

既然和解要作出比較大的讓步,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都應該起訴,讓法院來裁判呢?回答是否定的,其實雖然交通事故發生頻繁,但是比較多的交通事故還是很輕微的,保險公司的賠償項目雖然少了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而實際造成人身受傷不能構成傷殘等級的案子法定的標準也是沒有這些項目的,所以如果交通事故比較輕微的案件是不適合訴訟解決的。另外打官司也產生律師代理費,所以就具體的案件而言,受害人一定要計算好成本,酌定是否訴訟。以下案件筆者建議和解為宜:

(一)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但未構成傷殘等級的;

(二)沒有人員受傷,只產生財產損失的;

(三)構成傷殘等級較低(九、十級傷殘),受害人系農村户口,也確實長期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四)構成傷殘等級較低(九、十級傷殘),受害人系城鎮户口的;

(五)造成老年人傷殘、死亡,對適用農村標準或城鎮標準無爭議的;

(六)對方家庭富裕,願意按照法定標準進行賠償後,自己與保險公司協調的。

二、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適合訴訟

筆者建議以下案件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一)農村户口長期在城鎮居住、務工、生活,所受傷害能夠評傷殘等級的(即訴訟後按照城鎮標準賠償);

(二)農村户口受害者,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傷害情況已構成八級以上傷殘等級的;

(三)村户口受害者,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傷害情況已構成八級以上傷殘等級,或者死亡的

(四)城鎮户口受害者,傷害情況已構成八級以上傷殘等級,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