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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直接損失由誰賠償

一、交通事故直接損失由誰賠償?

交通事故直接損失由誰賠償

交通事故直接損失由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二、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1、第一種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2、第二種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可見,説簡單一點就是誰對交通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自己就應該跟誰索要賠償金,造成的直接或間接財產損失都不是由交管部門承擔的,而保險公司也是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