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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償

一般情形下,法院並不支持當事人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為根據《最高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事故車輛的貶值損失不屬於侵權人賠償的範圍。
但在少數特殊情形下,法官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嚴格把握其範圍和條件。
如果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曾經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那麼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故貶值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
受害人依法應對車輛貶值損失承擔舉證責任,若有專門從事機動車鑑定估價的機構對車輛貶值損失作出的估價鑑定,原則上可以作為證據採信。
同時,還應綜合考慮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受損車輛的新舊程度和使用年限、車輛受損程度及最終修復程度等,如果受害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或受損車輛經過修復後完全能恢復原有技術性能,並不影響正常使用,則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後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