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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殘的,需要住院治療的,可能會產生護理費,對於護理費是可以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的,交通事故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麼?怎麼確定?本站小編對護理費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請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護理費包括傷者住院期間和出院後的護理費。

護理費是護理受害人而發生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按照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二、護理費的計算公式

簡單計算公式為:所需賠償的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的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人數×護理天數

三、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的確定分兩種方法。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即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加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來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未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級別的確定根據被護理人護理依賴程度及所配製殘疾輔助器具來確定。

護理人數法律解釋相關規定明確了原則上應為1人,有特殊狀況,參照醫療、鑑定機構的相關意見,可確定為2人及其以上。

護理天數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被致殘而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方面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確定的,因此在護理期限尚未屆滿前,被護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護理費中尚未經過的護理期限的護理費不應退還。而對於法院判以最長20年的護理期限後,受害人仍需繼續護理的,可提起新的訴訟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四、護理費的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護理費的計算有三個基本參數: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護理人員人數和護理期限。以上每一參數都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1、護理人數的確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此處規定的另外情況是指,如果受害人傷情特別嚴重,那麼很有可能一個護理人員照顧不過來,那麼就可以要求二個或以上人員來進行護理。但是如果要求護理人員超過一個的情形時,需要記住要有醫療機構和鑑定機構開具相關證明。否則法院在認定護理費賠償時,只會按照一個人來計算。

2、護理期限的確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時就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護理期限就為住院的時間;如果出院後尚未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仍需護理的,則需要根據出院醫囑中建議護理的時間確定。

3、護理人員收入的計算。這是護理費最關鍵的部分。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下護理費的計算: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護理費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