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責任的肇事者不賠償怎麼辦
一、主要責任的肇事者不賠償怎麼辦
(一)過交警部門予以調解
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交警部門會首先介入調查並出具相關鑑定文書。同時,交警部門作為執法機關,可以對雙方因交通事故發生的爭議進行調節。作為受害方,也可請求交警部門予以調解,肇事方面對執法部門的意見,有可能會同意調解,儘快的將金額給付。
(二)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在肇事方不肯賠付賠償金並不願意配合調解時,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且目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一般也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才能全額賠付。隨着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訴訟的優點也隨之體現。
二、車禍賠償有沒有時間限制
(一)交通事故糾紛就是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一般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計算時間可以以傷情穩定,治療終結為起算點,打個比方:事故時間是2008年5月6日,傷者造成骨折,打了鋼板,到 2009年10月份再次動手術取出鋼板,此後一直門診複查,一直到2009年12月份門診不復查了,治療結束,這種情況下,起算時間應該從2009年12 月份開始計算,就是説本案只要在2010年12月份之前處理都不算超訴訟時效
(三)如果受傷的人做了司法鑑定的,一般以司法鑑定結果出具時間算第一天開始計算。
現實中,若出現主要責任的肇事者不賠償的話,此時可以先申請由交警部門做出調解,而要是調解失敗的話,則建議當事人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時需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和證據收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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